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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787号

徐春刚与史明田、史树旺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春刚,史明田,史树旺,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87号

原告:徐春刚,农民。

被告:史明田,农民。

被告:史树旺,农民。

被告:张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刚与被告史明田、史树旺、张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春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春刚负担。

审判员  王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