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87号
原告:徐春刚,农民。
被告:史明田,农民。
被告:史树旺,农民。
被告:张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刚与被告史明田、史树旺、张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春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春刚负担。
审判员 王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