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房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录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向春,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博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汤海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威海博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供用热力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威海市环翠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