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136号原告新罗区弘泰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后门前南环西路2号2幢4号店。经营者蔡晓丽,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德,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罗区弘泰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罗区弘泰汽车配件经营部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罗区弘泰汽车配件经营部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罗区弘泰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罗区弘泰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