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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1074号

胡军与高秀华、刘玲、毕向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军,高秀华,刘玲,毕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074号

原告:胡军,男,194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高秀华,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被告:刘玲,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毕向兵,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与被告高秀华、刘玲、毕向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吴卫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