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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033-1号

李平林与李传桂、于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平林,李传桂,于英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33-1号原告李平林,男,汉族。被告李传桂,男,汉族。被告于英波,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平林与被告李传桂、于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传桂下落不明,需向被告李传桂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平林诉被告李传桂、于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郑永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