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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1404号

樊俊菊与朱惠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俊菊,朱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樊俊菊。委托代理人倪信智,南通市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俊菊与被告朱惠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俊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俊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俊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俊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邢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骆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