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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61号

郭素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61号起诉人郭素范,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郭素范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1971年11月到被起诉人所属太铁客运段参加工作,1998年6月内退,于2005年2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但被起诉人给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却未按起诉人的实际工龄予以计算,导致起诉人的工龄少了7年多,98年至2005年2月的工龄没连续计算,在退休审批表上其计算方法也错误,没有按05年的退休计算方法计算,没有加指数化月平均工资。98年6月内退时被起诉人太原铁路局有文件,内退至正式退休都算工龄不中断,内退属于内部调整,并不等于正式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极大的损害了起诉人的利益,在经济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按劳动法为起诉人补足工龄,按2005年退休规定计算及加调节金120元,并重新计算养老金发放标准。2、判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补发2005年2月至重新计算日的全部退休工资差额。3、判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补发2005年2月至重新计算日的全部应补发的工资差额计算的医疗保险。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审批、养老金的核定、医疗保险金的核定等问题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素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永昱

审 判 员  要秀明助理

审判员  曹芝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