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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233号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郭金彦、王永福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金彦,王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233号

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

被告:郭金彦。

被告:王永福。

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金彦、王永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7924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924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