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佳菁。被告夏晨鸣。被告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晨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建帼。被告吴江市云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燕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振栋。被告盛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菁与被告夏晨鸣、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柯建帼、吴江市云源纺织有限公司、王振栋、盛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菁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佳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350元,由原告王佳菁负担。
审判员 王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