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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174号

王佳菁与夏晨鸣、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佳菁,夏晨鸣,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柯建帼,吴江市云源纺织有限公司,王振栋,盛燕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佳菁。被告夏晨鸣。被告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晨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建帼。被告吴江市云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燕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振栋。被告盛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菁与被告夏晨鸣、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柯建帼、吴江市云源纺织有限公司、王振栋、盛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菁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佳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350元,由原告王佳菁负担。

审判员  王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