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4748号原告泉州鲤城亚泰机电设备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投资人王建飞。委托代理人庄跃平、林慧灵,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聚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进宝。被告王银鑫,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鲤城亚泰机电设备商行与被告厦门市聚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鲤城亚泰机电设备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泉州鲤城亚泰机电设备商行负担。
审判员 史赠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清波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