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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324号

宁波市众邦木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协晖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众邦木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协晖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宁波市众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沙江路20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叶留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丁笑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协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辽河路50号店面(新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苏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众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协晖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众邦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协晖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众邦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协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87元,合计1412元,由原告宁波市众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丰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