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朱梅绒,农民。
原告:颜越初,农民。
被告:金永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绒、颜越初为与被告金永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梅绒、颜越初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查鹏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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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梅绒、颜越初与金永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朱梅绒,农民。
原告:颜越初,农民。
被告:金永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绒、颜越初为与被告金永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梅绒、颜越初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查鹏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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