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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29号

朱梅绒、颜越初与金永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梅绒,颜越初,金永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朱梅绒,农民。

原告:颜越初,农民。

被告:金永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绒、颜越初为与被告金永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梅绒、颜越初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查鹏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吴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