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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23号

白某与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白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3号原告白某,1981年1月12日,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武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飞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