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400号
原告:东莞市德器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新涛。
委托代理人:章龙武。
被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德器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德器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德器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德器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东莞市德器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蓓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施林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