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382号原告陈永萍,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法定代理人吴刚宝(系原告丈夫),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志成,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金明,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申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友。委托代理人石金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符春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萍诉被告石金明、上海申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萍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66元,由原告陈永萍负担。
审判员 杨文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