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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326号

丁宝海诉孙毅民、纪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宝海,孙毅民,纪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26号

原告:丁宝海,男,汉族,43岁。

被告:孙毅民,男,汉族,48岁。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吉林马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力军,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海与被告孙毅民、纪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宝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5.00元,减半收取2170.5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