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26号
原告:丁宝海,男,汉族,43岁。
被告:孙毅民,男,汉族,48岁。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吉林马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力军,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海与被告孙毅民、纪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宝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5.00元,减半收取2170.5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