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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8号

赵伟芳与徐恩惠、张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198号原告赵伟芳。委托代理人周福根,浦江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恩惠。被告张青云。

原告赵伟芳为与被告徐恩惠、张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10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恩惠、张青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5日,被告徐恩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归还借款15000元,余欠本金45000元未归还。故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600元(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以后利息另计),合计48600元。原告提供证据:

一、2015年5月25日徐恩惠签字的借条一份;

二、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恩惠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恩惠尚欠原告赵伟芳借款人民币45000元事实清楚,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青云应共同承担归还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恩惠、张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伟芳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长  张向宇

审 判 员  王宏宇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