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6号罪犯李比古,男,彝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丽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比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3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至2029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曾被本院减刑3年零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李比古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比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李比古系病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比古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