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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监字1号

曲国军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和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国军,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监字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曲国军,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曲红宝。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诉讼代表人石永彬,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诉讼代表人赵殿才,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民委员会。原审上诉人曲国军与原审被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和原审被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四民一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宇桐

审判员  林南南

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单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