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981-2号
申请人:古秀兰,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
申请人:裴化生,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
申请人:叶风霞,女,1963年12月9日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
申请人: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北都丽园5B-501。
法定代表人:叶风霞,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古秀兰与被申请人裴化生、叶风霞、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古秀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继续冻结被告裴化生、叶风霞、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3.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赵新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X号院X号楼XX层1-XXXX的住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3.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骆 潇
人民陪审员 郭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