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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981-2号

申请人古秀兰与被申请人裴化生、叶风霞、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古秀兰,裴化生,叶风霞,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981-2号

申请人:古秀兰,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

申请人:裴化生,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

申请人:叶风霞,女,1963年12月9日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

申请人: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北都丽园5B-501。

法定代表人:叶风霞,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古秀兰与被申请人裴化生、叶风霞、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古秀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继续冻结被告裴化生、叶风霞、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3.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赵新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X号院X号楼XX层1-XXXX的住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3.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骆 潇

人民陪审员  郭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