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89号
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陈戎。
委托代理人:刘捷文、罗凯波,均系该司员工。
被告:陈海青,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海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双方现进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琼
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
人民陪审员 陈礼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