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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89号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海青居间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5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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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89号

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陈戎。

委托代理人:刘捷文、罗凯波,均系该司员工。

被告:陈海青,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海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双方现进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琼

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

人民陪审员  陈礼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