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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3986号

朱紫平与危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紫平,危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朱紫平,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危忠飞,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紫平与被告危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紫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紫平负担。

审判员  吴雪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丽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