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朱紫平,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危忠飞,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紫平与被告危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紫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紫平负担。
审判员 吴雪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丽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