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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310号

蔡金龙、洪六香与泉州丰泽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金龙,洪六香,泉州丰泽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310号原告蔡金龙,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六香,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龙、洪六香与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梁超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