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310号原告蔡金龙,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六香,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龙、洪六香与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梁超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