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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21号

姜良学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良学,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21号原告姜良学。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兴隆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义照,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良学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的款项16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