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5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敏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礼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展鹏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礼华。
被告:洪敏,女。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马鞍山市华敏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展鹏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礼华、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需向被告马鞍山市展鹏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