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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64号

黄维社与袁柏寿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维社,袁柏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264号

申请人:黄维社,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袁柏寿,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维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柏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在还款履行期间,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阿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多哈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