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长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