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02民初6号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长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