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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刑更37号

何新关犯抢劫、故意杀人、盗窃、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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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37号罪犯何新关,曾用名何生关、何少林,男,壮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区德保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7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新关犯抢劫、故意杀人、盗窃、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02年7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8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何新关曾减刑三次共四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何新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何新关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新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何新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新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