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19-2号原告张雪萍。委托代理人XX正,系原告胞兄。被告滑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萍与被告滑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萍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滑桥所有的陕A553WXHAO号五菱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15000元担保。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5日扣押了该车辆。现被告滑桥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已提供15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滑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滑桥所有的陕A553WXHAO号五菱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任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静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