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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433-1号

瑞丽市粤隆红砖厂与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北部新城五缘玉城小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粤隆红砖厂;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北部新城五缘玉城小区工程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433-1号原告瑞丽市粤隆红砖厂注册号533102600054234住所地瑞丽市勐卯镇贺老毛村经营者李士均,男,汉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委托代理人李茜,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码530381000005820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翠西苑17-13号法定代表人刘明万。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北部新城五缘玉城小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瑞丽市北部新城五缘玉城小区1#地段1标段工地负责人张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丽市粤隆红砖厂与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北部新城五缘玉城小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丽市粤隆红砖厂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粤隆红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丽市粤隆红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5元,减半收取3752.5元,由原告瑞丽市粤隆红砖厂承担。

审 判 长  俸桂仙

审 判 员  严淑云

人民陪审员  田 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