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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0868号

邱钢与李成实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12-1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邱钢;李成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0868号

申请执行人:邱钢,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李成实,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钢与被执行人李成实相邻关系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086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修补申请执行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8-1号5-4-3房屋洗手间漏水点、洗手间正下方的墙面、棚顶予以修复,排除漏水妨害,上述事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08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王新国执行员  刘冰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范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