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0868号
申请执行人:邱钢,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李成实,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钢与被执行人李成实相邻关系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086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修补申请执行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8-1号5-4-3房屋洗手间漏水点、洗手间正下方的墙面、棚顶予以修复,排除漏水妨害,上述事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08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王新国执行员 刘冰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范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