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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1120号

田中金与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中金,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田中金。委托代理人周克美,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水上公园西侧。法定代表人于炳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中金与被告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中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清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安郁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