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27-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世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08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469元、执行费397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利华世纪新城12幢3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