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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70号

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家威、陈桂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家威,陈桂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惠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罡升,公司员工。

被告:吴家威。

被告:陈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威、陈桂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文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