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惠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罡升,公司员工。
被告:吴家威。
被告:陈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威、陈桂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文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