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汪志金,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任立东,男,汉族,1955年8月7日生,在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2号附2号。机构代码16998551-1。被告薛铁锁,男,汉族,住新蔡县。关于原告汪志金、任立东诉被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任立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包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新蔡县12315指挥中心二次结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支付拖欠工程款,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元。
本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志金、任立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艳华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