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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212号

汪志金、任立东诉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任立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志金,任立东,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薛铁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汪志金,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任立东,男,汉族,1955年8月7日生,在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2号附2号。机构代码16998551-1。被告薛铁锁,男,汉族,住新蔡县。关于原告汪志金、任立东诉被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任立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包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新蔡县12315指挥中心二次结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支付拖欠工程款,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元。

本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志金、任立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艳华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