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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104号

新乡县福星饲料厂与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10-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县福星饲料厂;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司水昌,该厂厂长。 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诉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负担。

审判员 姚 建 新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欧阳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