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司水昌,该厂厂长。 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诉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新乡县福星饲料厂负担。
审判员 姚 建 新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欧阳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