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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726号

田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田某,村民。被告丁某,村民。本院在审理田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