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田某,村民。被告丁某,村民。本院在审理田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