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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125号

周蓉、王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蓉;王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周蓉,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维,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蓉与被执行人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蓉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继钰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

代理

审判员  曾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