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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19号

齐洪阳与青岛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洪阳,青岛鲁商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19号

原告:齐洪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海梅,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修超,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洪阳与被告青岛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齐洪阳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崔满良

代理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玉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