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436号原告李文勇。委托代理人龚兴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新凤。被告唐赢。被告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长沙天心工业园新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龙新凤。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勇诉被告龙新凤、唐赢、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文勇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40元,由原告李文勇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罗庆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卢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