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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629号

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许新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1795-0。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董事长。被告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和平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8117-X。法定代表人宋自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建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4488352-0。负责人严帮兵,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许新德,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第三人许新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汪兵华二〇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叶 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