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民初字第1158号

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张继山,主任。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刘昕,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反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两项合计99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登亮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