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717号
原告:林慧慧,女。
被告:杨志猛,男。
被告:周洪彬,男。
被告:袁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慧慧诉被告杨志猛、周洪彬、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慧慧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志猛、周洪彬、袁超的银行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李皖珍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市府巷36号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慧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志猛、周洪彬、袁超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李皖珍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市府巷36号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