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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907号

廖石侦与江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划拨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石侦,江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907号

申请执行人:廖石侦,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江先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受理廖石侦申请执行江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先龙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马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胜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