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907号
申请执行人:廖石侦,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江先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受理廖石侦申请执行江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先龙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马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胜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