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67号
原告:王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春,男,汉族,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刘泽春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泽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回对被告刘泽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锋
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
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