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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67号

王建与刘泽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刘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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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67号

原告:王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春,男,汉族,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刘泽春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泽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回对被告刘泽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锋

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

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