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聂凯,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东平,系该××总经理。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杜荆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薛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