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16号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聂凯,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东平,系该××总经理。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杜荆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薛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