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邓贤文。被执行人邓绍雪。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贤文与被执行人邓绍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邓绍雪与申请人邓贤文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邓贤文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东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