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常熟市外环东路收费站南(农技站内)。投资人王云兴。委托代理人陆文忠。被告荆文保。被告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人民北路19号3幢。法定代表人华伟。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荆文保、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撤回对被告荆文保、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月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静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