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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0622号

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荆文保、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荆文保,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常熟市外环东路收费站南(农技站内)。投资人王云兴。委托代理人陆文忠。被告荆文保。被告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人民北路19号3幢。法定代表人华伟。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荆文保、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撤回对被告荆文保、常熟永融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新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月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静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