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23-5号申请执行人苏守元。被执行人王文锋。被执行人谭淑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守元与被执行人王文锋、谭淑涛(2014)坊民初字第1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部门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