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法执字第323-5号

苏守元与王文锋、谭淑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守元,王文锋,谭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23-5号申请执行人苏守元。被执行人王文锋。被执行人谭淑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守元与被执行人王文锋、谭淑涛(2014)坊民初字第1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部门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