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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终字第114号

李军政与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秦学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李军政,秦学明,霍富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64709-6。法定代表人丁永峰,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学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富娟。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政、秦学明、霍富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北安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靳继江,被上诉人李军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秦学明、霍富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56.00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张 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