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64709-6。法定代表人丁永峰,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学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富娟。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政、秦学明、霍富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北安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靳继江,被上诉人李军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秦学明、霍富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56.00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张 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